為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通過,本所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受理民眾申請低收入戶暨中低收入戶。
〈一〉低收入戶認定標準:
100年7月1日起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0,244元/人/月。動產:7萬5,000元/人。不動產: 300萬/戶。
〈二〉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:
100年7月1日起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:15,366元/人/月。動產:11萬2,500元/人。不動產:450萬/戶。
100年度低收入戶暨中低收入戶申請所需資料:
1.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。
2.全戶98年財產、所得證明(列冊人口需98年稅籍)。
3.戶內列冊人口(福利人口)郵局、農會存簿封面及最近一年交易內頁影本。
4.年滿十五歲(含)以上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。
5.身心障礙、重傷、病或心神喪失者之身心障礙手冊、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。
6.在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。
7.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之在監服刑證明。
8.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。
9.投保相關職業保險資料。
請民眾備齊以上資料交各村村幹事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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